历史上有哪些对法律进行不寻常解释的例子?(历史给我们对法律的启示)

游客投稿 历史趣闻 2023-07-03 16:26

1775年2月,一名丹麦妇女杀死了她四个月大的婴儿。当当局发现她和死去的孩子在一起时,她说她愿意为自己的罪行而死。为什么会这样?

因为在那个时候,谋杀比自杀更容易被原谅。像这样的犯罪是17和18世纪自杀谋杀浪潮的一部分。这股浪潮席卷了欧洲的大

部分地区,但在丹麦,这些奇怪的犯罪却发生得非常频繁。18世纪,哥本哈根每10万居民中有1.5人自杀。在斯德哥尔摩,每10万公民中有0.6至0.8例,而在汉堡,有0.4至0.5例。虽然听起来很疯狂,但人们杀人只是为了被处决。他们提前知道哪些罪名会被判死刑,以确保自己会被杀。

在当时,自杀不仅是犯罪,还意味着灵魂将被永远送入地狱。另一方面,如果杀人犯痛恨自己的罪行,他们会直接上天堂,他们会得到真正的尊重。马丁·路德曾经这样解释对罪恶的宽恕。如果有人在生命的最后一刻悔改,一切都会被赦免,他会纯洁地死去,不受罪的影响。潜在的自杀者害怕自杀,所以犯了可以判死刑的死罪。与疑似自杀不同,这些杀人犯将自己的罪行完全公之于众。

有些人甚至在走向绞刑架的路上唱歌,因为他很高兴自己即将死去。最后法院注意到了一些问题,加重了刑期。在丹麦,他们开始判处自杀者在处决前再接受9周的鞭笞。当行刑的那一天到来时,刽子手会用一个大轮子打碎尽可能多的骨头。然后,这个人被吊在上面,直到他最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这是军事法庭的做法。

民事法庭几乎完全是野蛮的,自杀的凶手在走向刑场时被人用热铁辱骂了几次。他们的手先被砍掉,然后是他们的头。然后他们把尸体放在轮子上,展示给大家看。

这将无助于阻止罪犯的行为,人们认为这种酷刑将进一步确保他们在天国的地位。直到1767年,丹麦才能够通过简单地废除对自杀者的死刑来制止这种奇怪的行为。现在,他们不得不努力工作,在屈辱中生活,并在余生中不时被鞭打。其他新教国家也模仿丹麦。

时至今日,厌倦生活的人仍在为获得死刑而杀人,这在美国屡见不鲜。

凶手自愿同意对他们执行死刑,甚至希望加快执行速度。虽然没有统计数据,但研究人员推测,自1976年以来被处决的400多人中,至少有20人是自杀的。

一个著名的自杀杀人犯是加里·吉尔莫。他是恢复死刑后第一个被处决的人。他和他的律师为被行刑队杀死而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