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实行均田制的原因(北魏为什么实行均田制)

游客投稿 历史趣闻 2023-10-18 01:39

相信很多朋友都知道,这种均田制的实行,其实在几个朝代都有实行,具体来说就是从北魏到唐朝。那么北魏首先实行均田制的原因是什么呢?为什么突然开始实行这种制度,这种均田制的实行对北魏有什么作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边肖吧!

1.北魏实行均田制的原因。

魏孝文帝九年(公元485年)十年颁布的均田令,是研究北魏均田制的基础,也是考察北齐、北周、隋时期均田制变化发展的依据。首先,它是封建国有土地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开场,双场,双场。所有权属于封建国家。凡被授予开场、双场、双场者视为"如果你老了,没有了身体,你将回到田里,女仆和母牛将遭受他们所有的";还有这些"桑榆枣果不该种在该还的地里,种的人按违令论分。"这表明维护这些土地的国家所有权的立法是严格的。这不同于"官田","公田"同样的所有权属于封建国家。但它不同于"官田","宫田"他们大多出租农民的剩余劳动力,而均田制则以批地的形式分摊给农民。因此,可以取消与地租相结合的租金调整。同时,均田制也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和封建土地国有制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均田制的顺序,每个土地授予者的土地分为私有土地(桑园)和国有土田(露地)。每个领域"授予四十英亩的开阔地和二十英亩的妇女。"和批地率的倍数。一夫一妻制家庭可以得到60亩到120亩公地,但只能得到20亩私有土地。私有土地与公有土地的比例是一比三或一比六。虽然比例很小,但是每家每户都可以有自己的私有土地。北魏的均田制是在不触及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情况下进行的。一方面适当限制了地主对土地的私有制,同时形成了拓跋封建地主的土地制度。这是北魏均田制的本质特征。而且北魏的均田制法律对奴隶主的利益倾向更为突出。首先,奴隶主拥有私有土地是不会被触动的。其次,他们还可以通过占有奴隶和牛,获得大量的开田、双田、双田。这正是因为拓跋族在建立北魏政权时,还处于奴隶制的初级或早期阶段。另一方面,他制定的均田令为拓跋贵族等奴隶主开辟了一条将他们变为地主的道路。如上所述,可见北魏统治者实行均田制的根本目的是强迫农民开垦荒地以增加国家税源,同时也促使拓跋奴隶主和贵族向封建地主转化。这也是孝文帝封建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2.北魏均田制的内容。

1、凡年满15周岁的男性,每人授予粮食种植田40亩,女性20亩。空旷的田野是无主的荒地。因为考虑到休耕轮作,休耕期通常在批地时增加一至两倍,也称为"北田"。拥有奴婢和牛的人可以得到额外的土地。奴婢和普通农民一样接收土地,数量不限,土地归主人所有。牛鼎(4岁以上)每户30亩露地,每户限养4头牛。你不允许买卖你得到的土地。如果你老了,你会把土地还给政府。

2.第一次受种的,每人再给20亩桑园,3年内种指定的桑、枣、榆等树。桑田可以作为世界田,可以终身继承,但是限制出售。在不适宜种桑的地区,每男再分10亩麻田,女分5亩,奴婢也收田,按敞田法归还。新落户户还可以分到少量宅基地,每三口一亩,奴婢五口一亩,这也是世界产业。

3.桑园按现有丁口计算。"盈利的可以卖盈利,不足的可以买不足的,不能卖股也不能买足。"桑田是世界产业,允许买卖一部分。原来的桑园已经超过了应该批的田数,"不收货,不退货";达到到期金额的,不允许再次领取;超过到期金额的部分可以出售;如果量不够,可以买够。

4.全家残废的,11岁以上残废的,每人得丁南土地的一半,70岁以上的不收。寡妇必守其志,即使免课,亦赐女田。

5.土地狭窄的地方,居民可以迁移到空贫瘠地区接收农田;在广大地区,不允许居民无故迁移,但可以向政府申请尽可能借用田外的土地。因犯罪而迁移或家庭无人照管的土地应归国家所有,目的是平等地给予和接受土地。

6.各级地方官根据官职授予不同数量的公地(职田),离任时移交给继任者。地方官员以其工作领域给予了民众土地,有15公顷的刺史,10公顷的太守,8公顷的治和别驾,还有6公顷的县令和县令。新旧交接时,不允许出售。

3.北魏均田制的作用。

485年,北魏孝文帝采纳韩谋士的建议,开始实行均田制,这是封建社会国有道制度的具体表现。

北魏政府之所以能够实行均田制,是因为当时长期战乱,出现了大量无主荒地。

实行均田制后,北方农民的生产生活相对稳定,经济逐步恢复和发展;一些少数民族贫困人口也成为农民,促进了他们定居农业,促进了北方少数民族的封建化,促进了各族人民的融合;同时,政府的财政收入也得到了保证。均田制也被后世借鉴,隋唐时期也有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