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男户主死后财产由谁继承?

游客投稿 历史趣闻 2023-10-13 01:00

在我们现在看来,原来在一个家庭中掌握财产大权的人去世后,由谁来整合他的财产,取决于法律规定或者他的遗嘱。那么,你有没有想过,在中国古代,还有这样的财产继承权?男一家之主死后财产应该由谁继承?有些人可能会认为第一选择是他的儿子。真的是这样吗?

我们再来看看汉代这样的规定。

妇女财产权反映了妇女家庭和社会地位的变化。汉代妇女不仅有继承家庭财产的权利,而且随着年龄的增长,还被赋予了支配家庭财产分配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获得与她们社会身份的变化密切相关。

1.做一个女人和妻子

在汉代,继承分为财产继承和身份继承。无论哪种继承,它至少带来了财产所有权和支配权的获得。汉代法律支持妇女继承财产的权利。汉代妇女有一定的继承权,体现在妇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建立家庭,成为女户主。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汉代妇女一般有三种情况可以单独立户:

一是户数少。张家山汉简《延律》记载,户主殉职,妻子在第七继位序列。张家山汉简《延律》379-380记载户主死亡,妻子在第四继承序列。

王艳辉先生认为:"造成这种明显差异的原因,无非是汉代的继承制度以直系血亲为核心的原则,即不同类型的家庭留守时,立法者充分考虑在保证财富不离家的前提下,如何处理血缘和婚姻的问题。"无论如何,寡妇有权继承户主。

守寡的另一种情况是,丈夫去世后,如果寡妇没有资格代理,可以按户分析财产。张家山汉简《延律》386简对此有明文规定:"其(指丧偶之妻)不当为眷属,又欲为眷属杀田宅,许将带到田宅。"即丈夫去世后,妻子有权另立户籍分割家庭财产。

二是女户。正如王艳辉先生指出的那样:"根据汉代的财产继承法,女儿无论结婚与否,在一定条件下都有资格为该户继承家庭财产,区别只是在户代顺序上。"张家山汉简《甲骨文》中提到:"没有一个妻子把孩子当女王。"所有这些法律规定表明,汉代妇女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第三,招赘婚姻的家庭妻子是一家之主,正如贾谊所说"所以阿沁家富则强,家贫则强,多此一举"可见秦朝就有做儿子的习俗。《汉书地理》也记载了淮南地区的流行"孙儿"习俗。由此可以推断,招赘婚姻家庭在汉代仍然存在。因为汉代夫婿地位很低,法律规定夫婿不能当户主,妻子才是继承人。

妇女不仅可以继承户主的地位,而且在某些条件下还可以继承财产。娄东派长沙东汉灵帝时期(168-189)的汉简反映了妇女家庭财产的继承问题。

短文的大意是,男人李健告诉官员,景宗的钱比田八士多,由于景宗没有儿子,只有一个女儿,所以他的田八士由女儿继承,后来继承的田八士被别人查封了,他的儿子向官方报告了此事。这篇简短的文章表明,在没有男性继承人的家庭中,女儿可以继承土地。

简而言之,在家庭财产继承上,汉代法律支持女性户主和财产继承权。妇女有权继承家庭财产,无论已婚还是未婚。

2 、"做母亲"加入WTO后的房地产管理与控制

如果说女性家庭角色认同的变化对财产继承原则没有决定性的影响,那么对家庭财产的管理和控制则与其身份的变化密切相关。当一个女人玩的时候。母亲"在这个人生角色中,她有权掌控儿子的家庭财产管理。如孝皇后"遗诏把东宫的皇家钱财给公主嫖娼"。

一个更典型的例子是朱令,一个结了三次婚的老妇人,最后成了寡妇。这起家庭财产分割案完全是在老妇人朱令的控制下完成的,她在遗嘱条款的制定中起了主要作用。从老妪在凭证簿上有如此大的发言权,在随后的遗嘱执行中发挥如此大的作用,可以看出汉代妇女在遗产分配上还是享有一定的决定权的。

东汉光和元年(178年)修建"金母徐碑"也反映了本案中徐也是丧偶,掌管家庭财产分配的事实。可见,当一个家庭中的丈夫死亡时,作为母亲的女人取代了父亲的父系地位,获得了家庭财产的支配权。

这可以被视为一种权利"丈夫死了,跟着儿子"否认的现实。正如黄艳丽所分析的:寡妇的财产权"可见,在儒家孝道的特殊文化逻辑下,“男尊女卑”的普遍文化原则已经被排除或弱化。"高也指出:"作为“三从”之一的顺从子女,只是规范女性整体地位的一大原则,而尊母则是实际贯彻始终的执政理念和大风气。"

上述女性对财产的支配权,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儒家只是一种理想预设,而不是现实生活本身。

上述分析启示我们要动态地看待女性家庭财产权利和社会地位的变化。但不可否认的是,女性的财产权无疑是落后于同龄男性的。在这方面,这无疑是汉朝的合法权利"男人比女人优越"思想的维护。因此,汉代法律规范中的性别秩序仍然以血缘伦理和宗法原则为核心价值。毫无疑问,一定条件下的汉代妇女财产权给她们的现实生活带来了一定的保障。

严利用自己的特权,对家族财产进行再分配,从而保证了后代对其权威地位的认同和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