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讼师的社会定位和社会效果如何?(古代讼师生生不息的原因)
由于单一的中央集权政治结构和政治意识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及"没有诉讼"诉讼律师一直处于被政府排斥和打压的尴尬境地的想法。
第一,诉讼律师的社会定位
1.诉讼律师的主要活动
"喝茶的人"是宋代诉讼人的别称。宋代商品经济发展,私有制深化。事实
上,宋廷对律师和其他法律从业人员的管理较前期略有放松。比如,宋代允许人们设立私人书店,在法律上赋予书店适当的地位。书店不仅验证政府需要证明什么"干照"、"固定岗位"如果合同文件是真实的,你也可以代表政府写一封投诉信。书店对书店也有详细严格的规定。在民间流传的当事人秘籍中,有当事人诉讼技巧的实证记录。所谓秘籍,就是没有公开流行的文字,只能私下流传。政府要达到的社会治理模式是,民众要守规矩,不要争执,要守法,民众不要为了争执而怒目而视,善于制造事端。应该尽量减少诉讼。这种模式背后的驱动力是强大的中央集权的皇权无法容忍面对它的质疑和挑衅。这与古代官员倡导的利益诉讼意识是一致的。"父母"它不仅管理行政和司法事务,而且享有合法行使暴力的单向权力。人民别无选择,只能被动接受。2、诉讼律师的地位
诉讼当事人依靠自己参与案件的经验,或通过诉讼律师的秘密副本和日常使用的书籍,以各种方法帮助人们撰写诉状,提供法律技巧和意见。在官方记录中,诉讼律师进行的活动被标为"调词诉讼"、"歪曲事实"、"以错为对"、"以对为错"等一下。历史上的诉讼人可能没有记载的那么阴险、刻薄、唯利是图。政府从来没有正式承认诉讼律师的合法法律地位,让这个行当可以在阳光下存在,让诉讼律师可以正式出庭,用自己的知识参与诉讼活动。相反,诉讼律师在历代都受到压制。甚至在清朝,在官方文件中,这种从事法律的民间诉讼人都不屑地称之为"诉讼当事人"。中国古代法律的功能和性质以及政治权力结构模式使诉讼人的存在成为必要,但又令人尴尬。诉讼当事人历代受政府压制,地位不被政府承认,活动范围有限。《唐律》中禁止善于作演讲的碟片,违者必受惩罚。
在诉讼人活跃的宋代,虽然政府允许书坊代书的存在,但在法律上对诉讼人活动的严格限制仍然没有改变。到了清代,为了杜绝诉讼人的活动,政府设立了书署。诉讼人处于被政府排斥的尴尬境地,只能在民间开展私人活动,在诉讼结构中没有诉讼人的位置。相对于在权力结构中处于适当位置的士大夫而言,诉讼律师并不享有与他们平等对话的权利。以士大夫为代表的精英阶层掌握着绝对的话语权,很难对诉讼者给予正面的评价。诉讼当事人始终无法走出官方压制的黑暗,直面阳光,在法庭上有一席之地。他们大多以负面形象出现在官方精英的记录中,是干扰政府行政活动的不稳定因素。
第二,诉讼律师的社会效应
1、人民与政府之间的沟通。
法律作为一种文化内容,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是由精英阶层制定、解释和使用的。代表精英文化的官僚,以正统自居,骄傲地站在被统治者的对立面,拿着自己群体解释的普遍伦理和法律作为治理的工具,以惩罚作为矫正社会关系的利器。无论哪个朝代,改头换面之后,统治者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制定自己的法律。即使大清的法律是从明朝的法律中大量提炼出来的,统治者也乐此不疲。这包括新政权需要向人民宣布其统治的合法性,然后行使制裁的合法性。在传统中国的语境中,法律代表着消极的意义和消极的评价,是政治权威集中而单一的统治者治理人民的工具,不考虑权利。作为法律工具的人民指向相反的方向,是被动的接受者。更何况传统中国社会的农业人口占大多数,法律知识对他们来说并不是唾手可得的。熟人社会所有的纠纷都不是民事调解能解决的。一旦诉诸政府,你会看到威严的朝廷,但你说话之前会感到害怕。再加上对法律的无知,就更可怕了。如果它再次下跌"诉讼"以的名义被罚几十板也不是不可能。政府对人民单向执法,是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能的体现。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和人民必然是对立的。不懂法的人,在这样强大的法律权威下,需要懂法有识的律师的帮助。
2.诉讼律师存在的理由
从所能读到的古代法律典籍中可以看出,中国的传统法律多为刑法,现在大多纳入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但在中国古代会受到惩罚。中国古代法律从上到下都是消极制裁,涉及的条款几乎都是强制性的。在这里,法律是皇权实施统治的惩罚性工具。对于单一集权的皇权统治的对象,即大多数不熟悉国家法律的村民,法律强加的是约束和不利,而不是权利和自由。形式上的要求也使得懂法律知识的人的存在成为必要。在明清时期,人们去政府表达他们的主张时需要正式的书面文件。大多数村民不知道如何写自己的诉状才能打动法官,这给诉讼增加了困难。面对法律的负面评价,关心自己安全甚于关心自己国家的人毕竟是少数,是不寻常的少数人的壮举让他们被大多数人的平凡认知而感到不寻常和伟大,否则人人都可以成为英雄。关心自己的安全并不可耻,这是诉讼人一直存在的客观需要。
第三,官方压制诉讼人的目的
1 、"没有诉讼"意识到
从唐律到大明律再到大清律,法律对诉讼人这类人的活动持否定态度。而且官方从来不承认诉讼人的官方存在,严格限制诉讼人的活动,是为了保证他统治下的人规规矩矩,不形成质疑权威的声音。实际上,司法官员试图打击他们所认为的“犯罪”。诉讼当事人"减少地方诉讼,把诉讼人抓起来交给政府,严刑拷打,逼他们就范。比如清官王辉祖,为了惩治辖区内的健康诉讼之风,抓了两三个业务量大的知名诉讼律师。诉讼代理人办理的案件再审期间,应当在法庭上把诉讼代理人绑在柱子上,逐一核实诉讼代理人是否歪曲事实。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实施"没有诉讼"的想法。在古代,官方没有给予这类人与教民打官司的正式地位,一般认为与官方推行的意识形态有关。这是"在中国古代;没有诉讼"文化。
2.对权威的挑战
诉讼律师的活动是对权威的挑战。单一中央集权下的古代中国,"法律来自君主"君主享有最高权力。法律和法令的制定是君主意志的体现和表达。代替君主执行法律、治理社会的官僚组织,崇拜天皇。官僚体制是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人民处于统治的对立面。统治者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于一身。虽然官僚集团参与其中,但他们不能分享权力。权力的单向性和垄断性,使被皇帝和官僚集团统治的人民成为被动的对象,不是分享者,不是实施者。
诉讼当事人代人写词,口若悬河,被认为是引导淳朴的村民变得固执;诉讼律师向当事人提供诉讼技巧也被认为是妨碍司法公正。地方官掌管一切地方事务,地方案件自然是由"父母"行使权力的人,作为法律适用和针对的人,一提出抗议就落得个不安分的名字。中国的传统政治环境并没有为掌权者设置对立面,因此通过集中于单一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很难容纳质疑它的声音。一方面,统治者教导人民"没有诉讼"意识,在舆论上谴责诉讼活动;一方面是在限制民事诉讼活动,希望民众守规矩,形成稳定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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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人在中国古代得不到一席之地,与行政官僚制的建设密切相关。清末法制改革遭遇巨大阻力,在强大的历史惯性中挣扎。行政权力过大,今天依然留下历史印记。律师制度一直是西方法律制度的舶来品,在契约社会中能够有效运行,发挥巨大的社会作用,而不是被嘲讽为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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