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奴婢的地位如何?

游客投稿 历史趣闻 2023-10-01 14:52

中国清朝时期,奴婢的种类很多,身份也各不相同,这取决于她能不能买卖,妻子儿女的地位,被赎、开户或放生的机会,离开主人后的地位和权利。总的来说,清代各类奴婢受《奴婢法》、《尊卑法》和《大清律捕逃奴条例》管辖。它们的共同特征如下:

1.它们是商品

。清代奴婢除了刑奴,都是可以买卖的。这种个人买卖可以通过公章,也可以私下交易;它可以在公开市场或在家里仅通过人类媒体来完成;可以推销自己,也可以推销别人。合同订立后,他们的劳动力连同他们自己的人,甚至整个家庭的劳动力和他们自己的人,都将被永远出卖。

2.它们是特定所有者的财产。买受人支付个人价款后,合法取得出卖人的个人所有权和劳动使用权。主人可以命令他们在家里服务或在田间参加生产劳动。主人可以送给亲朋好友或转卖牟利,也可以用来贿赂老板,陪女儿结婚,折价还债。当主人犯罪,被处以没收财产的罚金时,他的奴婢不是被政府卖掉,就是被皇帝分给仆人。主人可以把奴婢作为遗产传给后代或亲属,也可以立遗嘱命令他守墓;这意味着即使主人死亡,他与奴婢的所有权关系也不会终结,他会自动与原主人的继承人形成新的主从关系。

3.他们完全从属于主人,没有独立的人格。在清朝,奴婢没有独立的户籍,所以不允许逃离主人的家。他们视主人为父母,被编入主人的宗法体系,在主人的家庭中被置于子女不如子女的地位,法律地位低于父母所有的衣亲。法律保障主人及其仆人亲属服侍和惩罚奴婢的权利,保障他们对奴婢的等级统治。

4.他们与土地分离。总的来说,清朝除了没收人和拿地当奴隶,很少买地带奴。业主有权出售出质人带来的土地,而不必同时出售出质人。清朝的奴婢只属于主人,不属于土地。封建地主制经济决定了清代奴婢制度的这一特点。

5.奴婢在社会上属于贱民。大清律中区分好坏的律法,如"好与坏的战斗""物美价廉就是汉奸"等等,其中所谓的基地,都是以奴婢为主体的。这说明在整个社会中,无论是被凡人侵犯,还是被凡人侵犯,奴婢在法律面前始终处于劣势。"好与坏都是婚姻"法律禁止奴隶在任何情况下与富裕妇女结婚。奴婢婚姻所生的子女仍是奴婢,其贱民身份一般是世袭的(他们是奴隶,除刑法规定者外,不如他们的妻子;奴隶和战俘除外)。总之,当奴婢处于父母家庭之外的社会时,与一般社会成员有明显的等级差别。

6.清代婢女或奴隶女儿的婚姻完全由主人决定。她们可以被主人收为妾。主人对他们有比初夜更彻底的权利;主人买的"Person "包括尸体。

农奴主不能把农民当作自己的私有物品,只能占有农民的劳动力,强迫农民承担某种劳动。农奴依附于土地,没有土地就不能买卖。以此衡量,清代的奴婢并不完全像农奴,更像奴隶。然而,这并不是问题的全部。我们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虽然大清法典规定主人可以对待奴婢"依法惩处",还有"意外死亡"可以无罪,但并没有赋予主人随意杀死奴婢而不受任何惩罚的权利(特定条件下杀死奴隶除外);这说明法典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奴婢是人。虽然被视为一种财产,但也是一种特殊的财产,不同于可以随意捕杀的动物。

2.清朝不禁止奴婢拥有财产。有的奴婢有动产,有土地,有房子,甚至还有自己的奴婢。这当然是上层阶级的奴婢。一般来说,有些奴婢也有攒够钱赎回的可能。

3.清朝有些奴婢有了被救赎的机会。虽然被赎的奴婢和她三代以内的后代仍然不能获得与主人家族平等的法律地位,也不能获得完全的凡人身份,但从法律上来说,他们毕竟有被赎的权利和离开主人的可能性。

综合以上九个特征,应该认为清代的奴婢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奴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