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王安石的青苗法明明有效却失败了?

游客投稿 历史趣闻 2023-09-30 19:52

古代有很多朝代,可以说都经历过一些改革,而改革的意义就在于改善原有国家的不足,才能更好的发展。历史上也有很多著名的政治改革。今天我们要讲的是宋朝王安石的变法。其实王安石变法有很多好的地方,比如青苗法,在当时确实有用,但即便如此,最终还是被废

除了。为什么?如果行得通,为什么最后会失败?

青苗法,也叫"昌平新法"北宋王安石变法的主要措施之一,于熙宁二年(1069年)颁布实施。主要是改变原有制度的做法,以缓解民间高利贷剥削的现象,同时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改善当时"积贫积弱"现象。然而,青苗法在实施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并没有起到预期的效果。后来于元丰八年1085年取消。

1.青苗法的相关内容

背景:

宋神宗时期,民间高利贷猖獗,当时连年饥荒,人民生活困苦。以务农为生的普通人过着非常拮据的生活。而且当时连年饥荒,百姓入不敷出,收成难以保证。春天甚至没有种子可以下地。地主等权贵有粮食库存,农民无奈借去,利息往往是本金的两三倍,导致很多穷人倾家荡产。这种滚雪球一般造成富者愈富,贫者愈贫,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危及北宋统治。因此,青苗法的实施是为了实现国家和农民的双赢。

完善机制:

青苗法规定,农民可以在每年夏收和秋收之前向当地政府借现金(青苗钱)或粮食补贴耕种,收获后再向政府偿还部分利息。具体操作规则是,以长平、广汇仓一千五百万石粮为本金,农民向官仓借款时,以十户为担保,十户中必须有三户为优户,以其私有财产为抵押。每年正月三十日为夏粮借款,五月三十日前为秋粮借款。夏作物的钱必须在5月底前还清,秋作物的钱必须在10月底前还清,每期利息20%。如果发生自然灾害,可以延期付款甚至降低利息,只需归还本金即可。

安全飞行员:

为了推行青苗法,王安石在出任鄞县行政长官时就已经进行了试点推广,效果极佳。继陕西转运、JD.COM转运和沈李转运之后,王光远在这方面进行了试点,效果显著。在青苗法正式颁布实施之前,王安石首先在河北、JD.COM、淮南进行试点,巩固成果,改善问题,然后正式向全国推广。他还补充道"执行青苗法的条款。禁止搭配"这一条,为了防止地方政府强行摊派贷款。

初步效果:

首先,青苗法最初促进了农业生产。青苗法对水利的优待,使北宋农田水利建设达到一个高峰。在实施后的几年内,全国修建了大小水利工程1万多处,可灌溉农田3000多万亩。

其次,青苗法给北宋带来了丰厚的财政收入。青苗收20%利息,可以实物返还,但每年仅利息收入就高达近300万元。

2.青苗法的弊端及失败原因。

一方面,担保制度不合理。十户联保,七户贫困户,三户优抚户。贫困户属于高信用风险群体,其养殖效率和效益极低。这样就把风险全部转嫁给了优势户,优势户自己不用借款也能自给自足。为了完成任务,当地政府不惜强制上级户给贫困户做担保。结果很多优势户由富返贫。

另一方面,政府的本金不够。政府只有1500万本金运作,也有保底措施,只能贷出1000万。一旦老百姓不能按时还本付息,就会影响下一次放贷。为了维持系统的正常运行,各级政府只能强制缴费。贫困户无力支付,就只能卖儿卖女,成为奴隶。最终,许多农民流离失所,出现了严重的难民问题。王安石的学生夏征看到这一幕,专门制作了一张流民图。

最严重的是,很多地方官员在执行《青苗法》时,把它当成了谋利的工具。很多人任意多次提高利率,强行下达放贷指标,逼迫没有借贷需求的农民牟取暴利。

3.附言

王安石颁布的《青苗法》是一次有益的尝试,其思想是超前的,在今天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如果能成功实施,确实能解决北宋的经济社会问题。但他的新法严重损害了统治阶级的利益,遭到了各级官僚的抵制,全部得以实施"变坏",与当时的社会政治制度是根本冲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