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区分电子烟品牌所有者、制造商、代工厂和尼古丁生产企业?

游客投稿 百科知识 2024-03-05 17:00

12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了《电子烟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九条规定了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代加工企业、品牌持有企业和用烟碱生产企业必须获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核准。对于未获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情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批准注册。

那么,要如何准确区分电子烟品牌持有、生产、代工加工、尼古丁生产企业呢?《电子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44条已经明确规定了:

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指不实际从事生产业务的企业,但却申请并获得了电子烟产品的登记。生产企业这是指那些已经进行了电子烟产品注册登记并开始生产的公司。

电子烟代加工企业指的是那些没有进行电子烟产品注册,而只负责代加工电子烟产品的企业。

电子烟烟碱生产企业涵盖了生产烟碱、雾化物等产品的企业。

请列举目前电子烟行业中的各大品牌和企业,包括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代加工企业、品牌持有企业和烟碱生产企业,以便分类。请做出相应的归类。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监管后的电子烟市场将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要求必须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另外,在《电子烟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草案中,还包含了有关“电子烟制造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所有企业以及电子烟尼古丁生产企业”的相关规定。

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到您的吗?

  • 在从事电子烟产品或电子烟用尼古丁生产活动时,必须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符合以下条件:
  1. 具备资金支持生产电子烟产品或电子烟烟碱所需。
  2. 必须设立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并满足生产电子烟产品或电子烟用烟碱所需的技术和设备条件。
  3. 符合国家的电子烟产业政策规定;
  4. 根据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规定。
  5. 制造电子烟的公司必须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和许可。
  6. 申请者需对其申请文件里的所有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任。

如何正确区分电子烟品牌持有、生产、代加工、烟碱生产企业? - 第1张

  • 电子烟制造厂、代加工厂和尼古丁厂为了增加生产能力进行设备更新或技术改进时,需经国家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批准。
  • 电子烟相关企业若需要在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许可范围内进行变更,必须向原颁发许可证的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 电子烟制造商、电子烟代加工商和尼古丁生产企业等应从持有烟叶、烟丝等烟草经营许可证的烟草企业购买烟叶、烟丝等原材料,不得非法购买烟叶、烟丝等产品或烟草废弃物。
  • 电子烟产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1. 应该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的公司制作电子烟产品商标;未经指定的公司不得制作电子烟产品商标。

请提供需要重新书写的文本。

  • 所有电子烟产品必须遵守有关电子烟产品包装标识和警语的规定。
  • 电子烟生产者必须建立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对其制造或获得登记的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
  1. 任何电子烟品牌企业委托生产电子烟产品时,必须对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同时需要加强对代加工企业的生产行为管理,确保其合法合规生产。
  • 政府部门在国家一级的管理中负责烟草专卖的行政工作,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烟产品溯源系统,以加强电子烟产品的管理。

请注意:该文是《电子烟管理规定》的初步征求意见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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