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出口方面的七个相关政策问题,赶紧收藏学习!

游客投稿 百科知识 2024-03-02 13:30

截至2022年5月,国内电子烟市场监管政策及相关管理规则已基本实施,也有关生产许可证、产品要求、出口流程、盒包装、物流运输等行业企业关注的出口政策细节。

电子烟出口

1.在中国从事电子烟产品生产、加工、品牌持有业务、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的企业,应当申请烟草垄断生产企业许可证。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包括产品生产、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应当报国务院烟草垄断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上述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垄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垄断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登记。

《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许可证申请说明》第一点规定,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需要申请烟草垄断生产企业许可证。适用对象:在中国从事电子烟产品生产、加工、品牌持有业务、雾化物、电子烟烟碱生产的企业(包括烟草弹、烟草弹、烟草弹、烟草弹、烟草弹)。直接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碱等生产经营业务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单独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关于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颁发烟草垄断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指导意见》第二点规定,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分为三类: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许可证(雾化物)、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用烟碱)包括:

(一)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产品)。

1.烟弹生产(内销/出口);烟弹加工;烟弹品牌持有(内销/出口)。

2.电子烟具生产(内销/出口);电子烟具代加工;电子烟具品牌持有(内销/出口)。

3.烟弹和烟具销售的产品生产(内销/出口);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代理加工;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品牌持有(内销/出口)。

(二)生产企业许可证(雾化物)。

雾化生产(内销/出口)。

(三)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用烟碱)。

生产电子烟用烟碱(内销/出口)。

注:国内销售生产企业和出口生产企业,从事电子烟产品生产、加工、品牌持有业务、雾化物、电子烟碱生产的电子烟相关企业,必须依法申请烟草垄断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二。电子烟产品的出口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没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要求。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在中国销售或者仅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无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要求。

注:出口电子烟产品的结构设计、成分、风味、包装应优先满足出口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出口目的地国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国内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要求。

3、电子烟产品出口前,应通过管理系统备案,并书面承诺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电子烟产品技术评价实施细则》规定,电子烟产品出口前,应当通过管理制度备案,并书面承诺产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注:一方面,放宽对出口电子烟产品的管理限制,其背后的目的可以理解为鼓励出口。另一方面,为制造商的业务活动设定一定的约束条件,可以保证出口电子烟产品的安全和质量。

四、出口电子烟产品采用备案管理方式,无需进行技术审查

《电子烟产品技术评审工作须知》 第六点对出口产品的规定:出口电子烟产品采用备案管理方式,无需进行技术审查,应通过管理系统提交以下信息:

1.产品基本信息;

2.产品包装及外观图片;

3.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承诺书。

注:出口电子烟产品的操作流程仅通过备案管理而不进行技术审查,大大简化。

五、出口电子烟产品盒、箱包装应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要求,并标明烟草垄断生产企业的许可证号。

《电子烟产品包装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出口电子烟产品盒、箱包装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要求,并标明烟草垄断生产企业的许可证号。

注:标注烟草垄断生产企业许可证号,防止黑厂(未取得烟草垄断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非法电子烟产品销往国外,有助于追溯产品。

六、优化电子烟产品出口、电子烟产品加工等工作流程

《关于促进电子烟产业法制化和标准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第十三条规定,优化电子烟产品出口、电子烟产品加工等工作流程,提高电子烟生产企业从事出口业务的服务水平。

作为国内电子烟出口的主要中转站,香港机场的地位将逐渐减弱,深圳机场有望取代

自2022年4月30日起,香港《2021年吸烟(公共卫生)(修订)条例》正式生效,禁止进口、推广、制造、销售或管理商业目的的替代吸烟产品。禁止所谓的替代吸烟产品包括电子烟、加热烟产品、草本烟及其配件。违规者最高可罚款5万港元,监禁6个月。

根据《条例》,任何人不得将其他吸烟产品进口到香港,包括作为包裹或货物运输,或由入境旅客携带。从香港国际机场过境但未经出入境检查的人携带的货物、航空运输货物和留在飞机或船上的过境货物可以免除。携带相关产品进入香港的旅客,无论产品数量或是否供个人使用,都必须向海关申报。

虽然本条例没有明确禁止电子烟出口转运服务,但业内人士明白,未来香港机场出口转运手续将更加繁琐,成本也将增加。从长远来看,香港机场作为国内电子烟出口的主要中转站的地位将逐渐减弱,但并非没有不可替代的解决方案。目前,深圳机场正在加快建立电子烟企业产品白名单,促进简化电子烟产品出口运输检测流程,提高航空运输能力,为电子烟产品出口提供便利。

注:这并不意味着电子烟产品将来不能通过香港机场运输,但程序会更麻烦,成本会更高,效率会更慢。相反,如果直接在深圳机场运输,程序不仅简单,而且成本相对较低,效率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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