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和香烟相同吗?

游客投稿 百科知识 2024-03-02 09: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垄断法》,国家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烟草垄断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垄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从事烟草垄断生产、批发、零售业务,经营烟草垄断进出口业务和外国烟草产品销售业务,必须

依照烟草垄断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烟草垄断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监管政策作为一种新型烟草产品,终于实施了。根据最新的《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生产、批发、零售主体将实施许可证管理,电子烟许可证管理不设置新的行政许可证类型,如传统卷烟生产批发零售主体,需要申请烟草垄断许可证。这意味着电子烟和其他新的烟草产品,如传统卷烟,被纳入烟草垄断的范围。

接下来,比较传统卷烟与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差异。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适合烟草专卖产品生产的资金;

(二)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电子烟管理办法 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包括产品生产、代理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应当报国务院烟草垄断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上述企业的设立必须经国务院烟草垄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垄断生产企业许可证,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垄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第九条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烟草垄断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适合生产的资金;

(二)具备生产所需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

(4)国务院烟草垄断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生产企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提交有关电子烟委托经营协议等申请材料,但第一款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条件除外。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比较:两者应具备的条件差异不大。显然,门槛相对较高,解释权属于国务院烟草垄断行政主管部门。不同之处在于,如果电子烟制造商涉及的业务在其他相关部门的管辖范围内,则需要获得许可证和相应的许可证。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申请许可证,还需提交电子烟委托经营协议等额外申请材料。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适合烟草产品批发业务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3)符合烟草垄断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垄断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电子烟管理办法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证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

比较:电子烟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电子烟批发企业申请烟草垄断批发企业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电子烟批发业务是否由烟草系统中取得烟草垄断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接管,前提是在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前需要改变许可证范围。

假设如此,原本从事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将没有机会参与到批发环境的经营活动中,而且申请门槛也比较高。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适合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3)符合烟草产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垄断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证范围。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适合电子烟零售业务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独立的固定营业场所;

(三)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垄断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比较:两者的申请条件一致,门槛相对较低。说明零售环节对外开放,每个个体户只要符合条件就有机会申请。

       

微信咨询客服:pppooo33322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