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应该怎么区分?传统司法怎么判定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界定)

游客投稿 历史趣闻 2023-11-25 22:39

如果有人侵害你或者威胁你的生命,你为了保护自己杀了这个人,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事实上,传统司法中对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有明确的行为划分,其中有些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毕竟相比普通案件,情况会更复杂,很多细节也是决定性因素,也可能是行为

不严谨。下面介绍一下古代如何区分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让我们来看看。

"自卫"它是现代法律的一个概念,或者说是来自现代西方的一个法律术语。但是,在中国的传统司法体系中,并没有"自卫"立法和先例?当然不是。

更何况清末刑法草案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针对当前的不法侵害,维护自己或他人的权利,不构成犯罪。但防卫行为过当的,可减轻一至三级处分。"毫无疑问"自卫"立法,先说西风东渐之前中国的传统司法制度。

《李周·秋官》包含:"任何人在军事城镇杀死一个小偷和他的家人都是无辜的。"这是西周的立法。你什么意思?《周朝官方解释》注解说:"如果一个贼来抢劫一个军事中间城市,偷走了他的财产和家人,他被杀的时候是无罪的。"也就是说,根据西周的立法,面对抢劫的盗贼拥有无限防卫权。当然,这涉及到"自卫"规则有点粗糙。

汉律规定:"无故违法进入民宅、住宅、车船或拖车者,应适时杀之,还其清白。"这个立法,我们可以借鉴"私人住宅不可侵犯"从讨论的角度来说,也算是"正当防卫权;化身。

汉律的这一规定延续到唐律、宋刑法、大明律和大清律,并进一步发展。

《唐律论》和《宋刑法典》都规定:"全夜无故入人,四十。主人拘留凶手,不管。如果你知道杀的人没有侵略性,就减桶杀二等。那些被抓被杀的,一个个以打打杀杀论,往死里整。"又是"讨论"发表评论:"如果知道不是侵权,就知道是错误,或者是因为醉酒生病,女性不能被侵权。而杀手,减斗杀二等。"换句话说,它不适用于明显没有能力侵犯的人"自卫"。

《大明法》和《大清法》也规定:"每晚无故,杖八十。主家会拘留凶手,无论如何。他已经被抓去杀了,打架杀人罪降了二等。给死者,工作人员100,也就三年。"大清律还加了一条:"凡夜间盗窃,或白天盗窃财物,被被害人殴打致死,夜间无故入室的;他被逮捕并被杀害致死,手下一百零三人。如果不是因为夜晚,没有进入屋子,在旷野停下来,白天采摘水果和蔬菜,等等,你就不应该滥用这条法律。"右"自卫"更清楚地解释了实施条件。

关于"晚上无缘无故地闯进来。场景中的实现"自卫"清代法学家沈的条件已经被细致地概括为:"一定是晚上,一定是无缘无故,一定是在家,一定是主宅,一定是马上杀。"当然,根据大清法律,白天入室盗窃被视为"晚上无缘无故地闯进来。。

除了"晚上无故进入一户人家,主人会拘留凶手,不管"我们还可以从传统司法体系中找到其他方面"自卫"比如女人被强奸,站出来打死强奸犯也是无辜的。

我举个例子:宋徽宗大观二年,常州有个女人叫阿仁,丈夫死了十年,阿仁没有再嫁。陆,她亡夫的弟弟,对阿仁的美貌垂涎三尺,伺机而动强迫强奸","阿伦的仓促之间是无法逃脱的",杀死,导致他重伤而死。常州向子洲路刑狱署报案,刑狱署上报中央。中央法务部认为阿仁不需要负刑事责任,"没有探索的特别发布",法院也"给五十帛"作为奖励送给她。

到了清朝,朝廷也明确立法承认"拒绝强奸杀人"在自卫中:"一个女人拒绝强奸杀人,女人拒绝谈论凶手,不管是强奸还是教唆强奸。如果绑起来再打或者把他打个底朝天,杀了没被拘留的人,就当汉奸杀,也就是按照随意杀罪犯的法律,降一级,杖一百,流三千里。强奸受害者降一级,职员100,也就三年。所有人都根据法律被赎回。"不是"哭了"杀死叛徒是"防卫过当"。

我们来看一个清代的自卫案例,《拒奸杀人判决书》,收录在《清代名臣判决书》中。

案情摘要:陶文凤的妻子石鼎很漂亮,但却多次与她调情。一天,他的哥哥林文因公去拜访亲戚,晚上不能回来。文凤一手拿着刀,一手拿着两个银锭,从窗户跳进石鼎的房间,要求非礼。石鼎起初不允许,但看到他手里拿着一把刀后,他假装做了。两人都脱了衣服,石鼎先登上沙发引诱他们。文峰忍不住在床下放了一把刀,爬上了沙发。出乎意料的是,石鼎眼疾手快,当他看到他把刀放在沙发上时,他冲到床下拔出了他的剑。文峰猝不及防,被斩首。第二天就向官方公布了,但是县里决定不了,控制到政府。

知府张川山判了:

(1)陶石鼎刺死陶文凤一案开庭审理,确实是因为他反抗强奸,情急之下自救。陶文凤被发现赤身裸体,死在石鼎的床上。衣服堆在床边,袜子没脱,鞋子也不整齐。他们被放在床前的踏脚板上,身上有三把刀片:一把在左肩,一把在右臂,一把在胸部,造成了重伤。在本县仔细检查,左肩的刀刃是最猛烈的。当石鼎急着为自己辩护时,第一刀被砍下,所以伤疤又深又斜。陶文峰右臂被刺时,试图拿刀砍去。没想到刀没拿,又被刺了一刀,所以刀痕斜而浅。胸口一刀,想扎文峰的胳膊,支撑不住,立马就倒了。石鼎怕他再爬起来,干脆把脖子伸出来,又捅了胸口一刀,所以刀痕很深很正。

(2)还检查了凶器,一截木头被用作刀。与刀痕一致。而这把刀是死者文峰的。床前桌下,放着两块银锭,各方调查。陶文凤被哥哥林文赶出来时,以为自己强奸了儿媳妇石鼎,又怕石鼎不听话,于是一手拿着两块银锭,一手拿着一把凶刀,认为是威胁。当他持刀进入房间时,他决心强奸而不是杀人。当石鼎看到他有凶器时,他幸免于难,因为他设计它来引诱他。当他的刀从手中脱手后,他安全地爬上了沙发,然后他出人意料地下了床。他抓起刀就砍,证明死者的伤和生者的口供都是真的"。

(3)按法律规定,门上写着:妇女被强奸杀人,给她一棍子50,让她赔(此处张传山可能引用错了法律)。如果凶器是男的,杖是自由的。本案凶器,均为死者陶文峰,用于助威强奸。在这危急关头,石鼎持刀杀死文峰,完全是法律规定的,应免除杖责。而且还暴力,聪明贞洁,拿刀杀人,勇敢美丽,不为利诱,不为威胁。如果你毅力不强,怎么可能做到这一点!方静满脑子都是事,怎么会有工作人员?那些敢在方书上散布朱仝管理的人也判了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