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欧洲的性戒律是什么?

游客投稿 历史趣闻 2023-11-14 05:39

在欧洲历史上,对于"非法"公开惩罚性行为是常态。虽然有一些细微差别,但在欧洲的每个地区,社会都会倡导性纪律的理想,惩罚自愿出轨的人。自中世纪早期以来,正式基督教文化的这一核心特征变得日益突出。

《性的起源》一书试图将性的历史还原为一个重要的公

共事件,表明人们过去认识和处理性的方式是由当时最深层的思想文化和社会思潮所塑造的。

不同的文化如何对待性,以及这些文化如何具体表现性,远远超出了身体和生理行为本身——这反映了文化对人性、社会和生命意义的最深刻的洞察。

首先,中世纪的性状况

虽然每一个文明从其历史开始就规定了严格的法律来惩罚至少一些不道德的性行为,但与宗教改革后相比,中世纪对性的监管相对宽松。根据传统的天主教观念,肉体欲望是应受谴责的,但却是不可避免的:完全束缚它是不可能的,而且会适得其反。那时候连卖淫都被批准了。新教嘲笑天主教,通过允许和管理交易,依靠出轨和通奸的收益来维持自身。"哦,罗马!"新教经常谴责这一点,“ldquo这位妓女正在谋生,向圣库支付租金以获得营业执照。"当时的主教们可能不太理智,但也乐于顺其自然。

1.从古至今的性戒律

非法的性行为是一种公共犯罪,自中世纪早期以来,这一原则得到了越来越强烈的坚持。

现存最古老的法典(公元前2100- 1700年)是由巴比伦国王颁布的,该法典规定通奸应被处死。大多数其他近东和古典文化认为这是一种严重的罪行:亚述人、古埃及人、犹太人、希腊人,以及在某种程度上,罗马人都这样认为。

盎格鲁-撒克逊人肯特国王埃塞尔伯特法典(602)规定了各种名目的罚款:如果一个男人娶了一个不属于他的寡妇";与不同阶级的女仆或女奴发生性关系;与其他自由民的妻子通奸——在这种严重的情况下,除了高额罚款,罪犯必须"用自己的钱娶个老婆,然后带她去别人家"。

这些严厉的惩罚是符合基督教会的态度的,"不要通奸"这是上帝十诫中的第七条。对每一个奸夫淫妇,他命令"必须执行"。任何犯有乱伦或兽交罪的人,以及有同性性行为的男子都将面临同样的命运:所有这些人都玷污了自己和社区。

虽然旧约赞美婚姻是社会和宗教两方面不可或缺的制度,但它的首要启示是性关系是不洁的。即使是夫妻之间,性仍然被严格限定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和目的内(只为繁衍后代,不为快乐),之后还有一个净化仪式,洗涤这种行为带来的污秽。

早期的学者对性并不是很文明,斯多葛派哲学对性充满了怀疑,认为性是一种低级堕落的幸福。

在随后的几个世纪里,教会的主要权威进一步发展了对性的否定观点。禁欲主义理想日益强化,主要针对神职人员,但也针对世俗男女。

2.稍微宽容的性规则

索取你想要的,做你想做的。其实当时对性的管理也不是很不合理。

甚至一些著名的主教有时候说一套做一套,至少不那么有说服力。圣奥古斯丁是一个坚定的禁欲主义者,他认为情欲是人类所有欲望中最危险的。然而,他年轻时却是另外一个人。他是才子的时候,和一个未婚的情人同居多年,有一个私生子。当时他更热衷于摩尼教,而不是非主流的基督教。

无论是在中世纪的文学作品中,还是在日常生活中,非法恋爱和买春都经常以一种正常的口吻被讨论,可见这种行为并不总是受到谴责。

根据教会的婚姻法,理论上合法的性关系只需要双方同意,不需要任何牧师、见证人和仪式。

从约翰·德莱登1681年写的诗中,我们可以窥见以前的性状态。《押沙龙与亚基托弗尔》这首诗写道:在虔诚的时代,祭司们开始耍花招/那时一夫多妻不是罪/男人们在到处播种/邪恶的种子纷纷落地/自然鼓励他们,法律也没有阻止他们/他们与妻妾纵情淫乱。

以至于公开卖淫被容忍,到了中世纪后期才逐渐被认可。鉴于现实中未婚平民和神职人员不可能压抑肉欲,有一种论调认为,应该允许妓院存在,而不是引诱、强奸、通奸甚至更糟。

第二,性纪律文化

始于1500年的新教运动从内部净化了教会,并迅速发展成为一股追求真理的洪流。新教徒认为天主教会的教义和实践已经变得腐败和世俗。他们想重新发现上帝对基督徒的真正期待,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自己的社会:不仅是在宗教信仰上,还包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宗教改革重塑世界的活动中,性是中心。自15世纪末以来,梅毒这种致命疾病日益蔓延,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大的焦虑。性滥交引发的社会问题——犯罪、疾病、私生子、贫困——越来越触动人心。用更严格的标准处理通奸和出轨,其实是都铎王朝后期的治理措施之一。

为了迎接新教的挑战,天主教反新教运动也把更严格的性监督作为一项重要措施。为了他们自己和社区的利益,惩罚不忠实的人是基督徒和公众的义务,也是每个社会成员义不容辞的责任。

1.近乎变态的性洁癖

新教徒认为,过去教会对性道德的整体态度是懈怠、虚伪和软弱的。他的牧师是好色的寄生虫:独身主义的理想只是一个笑话。天主教独身是不现实的。对于每个人,包括牧师,婚姻是未来唯一合适的解决性欲的方式。

宗教改革者关闭妓院,驱逐妓女,并严惩通奸和欺骗。

宗教裁判所通过毁坏尸体来惩罚那些被认为不忠的人。他们要么被打上某种标记在街上游行,要么直接被剥夺"作案工具"等一下。其目的是将带有污名的人从群体中区分出来,不仅仅是在驱逐"异教徒"也起到了束缚绝大多数群体自由的作用。

在整个西方世界,这一时期基督教的宣传和措施加强了对出轨、通奸、卖淫和鸡奸的压制。

新教徒的洁癖引人注目,甚至夫妻在怀孕和月经期的性行为也被普遍视为违反上帝的法律——1636年约翰·科顿的《马萨诸塞州和纽黑文示范法典》将后者认定为死罪。

1644年冬天,来自马萨诸塞州的移民詹姆斯·布里顿公开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他提到,有一次他在喝多了之后,试图和一位出身名门的年轻新娘玛丽·莱瑟姆(Mary latham)发生性关系(但是失败了)。虽然她现在住在遥远的普利茅斯殖民地,但她还是被找到了,并最终被带到波士顿受审。当时她虽然否认双方确实发生过性关系,但还是被判了通奸罪。审判两周后,她被处以绞刑,当时她只有18岁。

2.难道只是为了移风易俗?

新教徒的最终理想是建立一个不道德行为被禁止的社会。所有人都不敢回避,除了那些邪恶亵渎神灵的人,他们被迫躲在阴暗的角落里,终日害怕暴露"。

不洁首先违反了父权原则:每个女人都是她父亲或丈夫的财产,所以任何陌生人与她发生性关系都必须被视为一种盗窃,是对她亲属的严重侮辱。在当时的人们心目中,女人是不如男人的生物,女人往往被当作东西。很容易理解中国古代的情况。买卖妇女、交换妇女和赠送妇女在中国古代都是常见的事情。

非法性关系还以更实际的方式侵犯了财产权。比如非婚生子女会危及他人的继承权,非婚生子女不仅会夺走原本属于兄弟姐妹的财产,还会危及邻居。有些地方极力阻止穷人结婚,因为穷人抚养的孩子比他们能负担的还要多,这会增加教区的负担。此外,卖淫不仅会传播性病,还会导致酗酒、盗窃、诈骗、杀婴等其他恶行。

从宗教心理来说,人也是担心被惩罚的,不忠会受到惩罚。如果有哪个社团胆敢容忍这种侮辱上帝的行为,上帝的愤怒会惩罚他们所有人。

3.生活在至少一种文化中

虽然对不忠的惩罚并不彻底,但至少人们生活在一种性纪律的文化中。

在这种文化中,生活各方面的自律被视为文明的首要标志。人们嘲笑不忠不仅是为了好玩,还因为这是软弱的显著标志。传统伦理的基本原则是,无论诱惑有多强,男人和女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只有野兽和野生人才"无限制地服从"于"自然的欲望"文明的基督徒应该保持身体在灵魂的控制之下。精神和心灵对身体的统治是整个纪律文化的基础。

在性规训的实际行为中并没有其他关于性自由的合理而恰当的意识形态,无法想象一个没有性监督的社会。就连《佩皮斯的私人日记》这种18世纪以前最有勇气叙述性冒险的文献,也充满了比后世同类作品强烈得多的罪恶感和羞耻感。

性监督不仅仅是某种自上而下的外在强制,人民的实践和广泛认同使其具有内在的生命力。每个人都在其中扮演一个角色。甚至警卫、警察、教堂执事都只是普通的户主,只是在社区里做好本职工作。没有单独的、专业的监督力量。这是一个群众性的自我监督体系,整个社区自我监督,支持集体行为的规范。

性纪律文化不仅受到不道德行为是危险的这一强烈信念的支持。它还取决于一系列重要的政治、哲学和心理学假设,关于政府的目的、人性、信仰的伦理以及先天认识的缺陷。这条戒律实行了这么久,它与社会生活的结构如此紧密地交织在一起,它的思想基础如此之深,以至于没有人能想象它在1600年被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