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妻多夫制是什么时候的制度?(尼泊尔一妻多夫制怎么规定的)

游客投稿 历史趣闻 2023-11-13 12:26

在以男性为主要社会群体的古代封建社会,一个男人不仅要有自己的妻子,还要有很多有财力有地位的小妾。这就是古代的一夫一妻制和一夫多妻制,但是有没有反过来,也就是说,女人可以"多配偶制"?中国古代有没有这种情况,世界上哪个国家有这种情况?一夫多妻

制是什么时候产生的?

典型的妻子现象是把自己的妻子作为对象租给其他男人的庸俗习俗。早在南北朝时期就开始萌芽,直到民国时期才开始衰落。新中国成立后,典型的妻子彻底消失了。最近,许多媒体对这种荒谬的现象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讨论。

无论是重税,还是生活艰难;还被人欺负走投无路,拿自己的老婆做抵押去换钱给别人谋生是可耻的。然而,在古代,虽然朝廷也曾颁布法律加以禁止,但标妻还是流传开来,蔚然成风。然而,这种买卖妻子现象的具体过程是怎样的呢?古代的一夫多妻制到底是什么?

电影《茶马古道》中有这样一个情节:一个赶马的人自称伦理"大嫂"For "妹子",原来盖伊和哥哥都是杂婚制。他们只是心安理得地面对这样的生活,或者说生活方式,这曾经是非血缘亲属之间的"杂婚制"现象不能比。在辽宁省档案馆的档案中,有一份关于该团伙合同的档案。

这份合同上说的是黑帮成员孙昌义答应他老婆张金香的中间人,因为他没钱赚,愿意给作为黑帮成员的张贤思,写明他值300块钱,他亲自交钱,不欠一分钱,所以有官方的钱用,两家都收下了。如遇自然灾害、疾病、逃跑等。他的命运是安全的。这是两家的心愿,怕没有证据,一字不差。在这份合同的背面,有创始人、中间人、中间人和借款人的签名。

这种让老婆和其他男人群居的方式,俗称"在中国东北。登机"或者"套袖"。这其实是一夫多妻的一种形式,其本质是让有劳动能力的男人去找没有谋生能力的男人帮忙生活。其特点是已婚妇女的丈夫身患重病,无法工作,无法赡养妻子、子女或老人,家庭十分贫困,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不得不依靠另一个丈夫来承担整个家庭的生活负担。这些婚俗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因为穷和穷"卖妻牟利"。

"妻子"也称为"婚礼"、"借腹"、"租个肚皮"诸如此类,指旧社会借妻生子买卖婚姻衍生出来的临时性婚姻形式,不同于现代社会"借腹生子"有很多相似之处。我国许配妻子的习俗主要流行于南方地区,尤其是浙江,如宁波、金华、舟山、绍兴、湖州等地,自宋元以来一直盛行。柔石的小说《为奴之母》是一个典型的浙江农村娶妻故事。

据相关史料记载,南北朝时期,中国出现了"质押妻子和雇佣妻子"现象。所谓"认捐老婆"也就是把自己的老婆转让给另一个人换老婆,换取一笔钱。到了约定的时间,你会想要回你老婆,把原来的钱还回去。所谓"雇个老婆"即用人单位向女方丈夫支付雇佣金,在约定期限内让女方做其临时妻子,到期将女方归还给丈夫,雇佣金不予追回。这两种形式可以算是典型妻子的萌芽。到了宋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契约聘妻更加普遍。

长卷《资治通鉴》中记载,宋神宗熙宁七年,也就是公元1075年,因为干旱和蝗灾,老百姓把自己的妻子抵押出去卖了自己的孩子,父子二人危在旦夕。1086年,宋哲宗元佑元年,苏轼在奏折中写道,近二十年来,因为苗荒,卖田产房、雇妻女者不计其数。《元史·刑法志》规定:"禁止雇用妇女和妓女的子女。如果你被录用了,你愿意作为你的妻子和妾参加婚礼。听着。钱坫教禁止雇用妻妾。听听那些妻子在一起工作但没有分开的人。"可见,在元代,娶妻之风已经很盛,统治者不得不明令禁止。我在元世祖的时候,有大臣朝奉此习俗,所以请禁止。

虽然做老婆的习俗被元朝统治者禁止,但并没有真正废除,在明朝依然盛行。所以清朝的法律也对此设了专条。《大清律集注》载"你要立契约收钱,雇人做妻妾的,就坐这个法。今天的穷人雇用他们的妻子和女儿为许多人服务,这是没有限制的。"可见,造妻之风不仅不减,而且人多。为了区别对待,制定了相应的政策。

那么,为什么做老婆的习俗如此流行呢?这主要是由于各种经济原因。所谓"但不像那些曾经一起贫穷的人所知道的那样。如果丈夫生病无力养家,或者负债累累,生活困难;也有因为赌博而一贫如洗的,老公无奈租老婆的。一般是丈夫说了算,妻子被迫同意;也有丈夫长期不在,妻子没有生活,自律的。受害者经常在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借用妻子的孩子,因为妻子不能生育。但无论是丈母娘还是丈母娘,都是以经济利益为目的,体现了丈夫对妻子的绝对占有,以及女方对男性的人身依附。女人一旦结婚,就失去了人身自由,完全听从丈夫的支配,像商品一样被买卖,毫无反抗能力,反映了社会的黑暗和道德伦理的落后。

典型的妻子虽然是一种临时的婚姻方式,但也很有仪式感,很友好。一般需要经过媒体认证,签约,派聘,结婚。所谓"媒体证书",是教规委员会的中间介绍人,或受男方委托,或受女方委托,由教规连接双方,并充当见证人。做老婆的合同里需要出具媒体证明。如有错误,由媒体证书负责。一个典型的妻子会经历签订合同的过程。合同主要约定了待娶妻子的期限、待娶妻子的租房价格以及准备事项。租赁期限一般为一至两年,租期为三至五年。标准租赁价格取决于妇女的年龄和标准租赁时间的长短。对于承办人来说,还需要对受戒的女性提出条件,比如有生育能力,在受戒期间不得与原丈夫同居等。苛刻的人还要求他出版期间不能回家照看孩子,并将这些要求写进了合同。有的地方,当铺老板与新丈夫同住,新丈夫负责衣食,有的地方,当铺老板住在自己家里接待新丈夫,让原丈夫回避。这种契约对于女性来说无疑等于卖淫的契约。一旦合同成立,离婚的妻子就要被玩弄,要孩子,还要和孩子分开。

典型妻子的订婚完全是象征性的,客户往往在缔结合同后象征性地送给女方一些东西,比如头巾、衣服等。,有的还送玉指环。彩礼再由女方穿上,然后回到受礼人家里。凡是接到代码后住在事主家里的,一般都是走婚礼,选个黄道吉日结婚。婚礼往往在晚上举行,主持婚礼的妻子从轿子里回到家里。在很多地方,丈母娘会举行一定的仪式,招待客人。在浙江省武义地区,受礼者要在供餐大厅里焚香,并设宴招待家长、管家和长辈,以获得他们的认可。有的还得把酒治好,感谢媒体。但也有很多地方不举行仪式,被抬进屋后就同居了。在金华地区,这种仪式是不允许的,因为妻子不住在受礼人的家里。从标准到标准。典型妻子中的礼仪,主要不是为了尊重当铺老板,而只是为了获得未来儿子的名字,以获得社会的认可。造妻期间所生子女归委托人所有,其姓氏为委托人姓氏,原委托人妻子视为母亲。这是出版商最难过的事。人与人之间的爱情,无非是骨肉之情。这种血脉的分离,往往会让和尚疯狂可怕。这叫做"离开孩子和妻子"。

也有一些典当人贪图典当人家里的舒适,无意回婆家;也有因为仪式到期,太小不能分开的孩子;也有前任丈夫因病去世或仪式后外出,使其无家可归的情况;往往是抵押权人和前夫重新谈判,交一笔钱,续租甚至买下,最后妻子成了小妾。但是,这样的事情并不多。大部分到期后还是回到前夫家,依旧过着贫困的生活。

另一个是"推销自己"情况,辽宁省档案馆保存着一份卖淫许可证,原文是这样的:

执照:结婚证的作者刘门阳,因丈夫去世,无财产,无子女。她很无助,没有亲戚朋友。她每天都哭,她的家人都很悲伤。于是,她要求冰人出卖自己,愿意把她卖给周凤喜做妻子。她会活很久,她会跟家人说清楚,她身体的价格是一百五十块。如果她不欠,她将支付它。媒人:李德功,老金夫人,本名赵青山,宣彤元年九月十二日。

这里说的是"冰人"就是红娘,也叫冰媒。上述文件中显示的卖淫许可证发生在1908年。安东县妇女刘,奉天,因为丈夫去世,没有儿女,没有亲友,没有财产,没有理由留在婆家,无法再活下去,对自己的生活束手无策。于是,杨委托媒人把自己卖给别人当老婆。

这种现象也叫"转让婚姻"现象。唐末的咸安公主在回纥生活了二十一年,按照回纥过继婚姻制度先后嫁给了长生亲、忠、诚、可汗。创造了三代两姓四汗的婚姻记录。公元599年,隋朝宗室的女儿翼城公主嫁给了启民可汗。启民可汗死后,翼城公主改嫁给了他的儿子石碧、楚洛和黎杰。唐朝建立后,翼城公主邀请桀出兵攻打唐朝,为灭亡的隋朝报仇。626年,黎杰可汗率军深入长安,刚刚登基的唐太宗与他结盟。四年后,李靖被唐朝打败,李杰可汗被俘,翼城公主被杀,东突厥汗国随即灭亡。

这种现象在清末民初逐渐减少,但仍不能彻底根除。所以直到1949年,这种事情还是到处频繁出现。只是各地名称不同罢了。寡妇嫁姐夫,在陕、鄂、湘、川交界处叫"转移",名为"在鄂东南;旧婚"、"续婚"、"已故亲人"。